.com 
首页 好歌 自由民主 科学法制 博爱诚信 中华文明

 
 
 

 

 

 韩非

韩非(约前 280 ~前 233 )战国时期哲学家,法家的主要代表。韩国人,出身于贵族世家,把荀子著作传到秦国,得到秦王嬴政的赞赏。后为秦臣李斯、姚贾陷害下狱,被迫自杀。他的著作保存在《韩非子》一书中。韩非哲学思想的最高范畴是道。他对老子道的概念进行了改造,使其具有客观物质性的内容。认为道是天地万物发生、发展的根据,它又体现在各种事物之中,制约着自然四时与社会人事,是体现在客观事物产生、发展和消亡过程中的客观规律。韩非同时也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,主张改造、利用自然为人类服务。韩非对辩证法做出了较大贡献。

他首倡“矛盾之说”,韩非认为,所谓矛盾,是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,矛盾和对立是普遍存在的。他列举了“短长、大小、方圆、坚脆、轻重、白黑”等对立的范畴,指出矛盾有多种多样的表现。自然界是如此,社会生活也都充满了矛盾。韩非主张对矛盾着的两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,权衡利弊,分清主次,然后决定取舍。韩非认为,矛盾双方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,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。韩非很注意矛盾转化的条件,他认为,祸与福的转化,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。一个国家强与弱的转化取决于是否有严明的法制。在导致矛盾转化的条件中,内因固然有决定的作用,外因的作用也不可忽视。在认识论方面,韩非主张认识是对客观对象的反映,他强调认识的目的性与功用性,认为一切言论都必须有的放矢,反对脱离实际的夸夸其谈。韩非在认识论上的贡献还在于提出了“参验”的观点。 他认为,人们的言辞是否可靠,观点是否正确,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功效及其分析、比较等手段加以验证。韩非的社会历史观具有两个显著特点:一是强调社会的进化,注重当前的现实,反对“是古非今”的复古主义;另一方面,他比较重视物质因素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,试图探索引起社会变化的物质原因。韩非的伦理思想是其“法治”理论的组成部分。韩非把地主阶级的自私性抽象化为普遍的“人性”,认为人皆“自为”(利己),人的一切行为均出于利己,没有所谓“仁”或“贼”(善或恶)的道德信念,不具有道德价值。由此出发,他提倡“以吏为师”、“以法为教”,否定道德和道德的社会作用。

韩非从其政治思想出发,讨论了形名逻辑。在韩非看来,要实现法术之治,首要的问题是要明确法律概念,确定法律标准。他提出了“审名以定位,明分以辨类”两个命题,要求审察名的涵义,辨明事物的类别。这里含有定义和划分的思想萌芽。韩非在逻辑上的最大贡献是提出了“矛盾之说”,其实质是,具有不相容关系的两个命题,不能都是真的。它巧妙地表达了矛盾律的精神实质,并且尖锐地提出了自相矛盾的问题。韩非的形名逻辑是先秦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他所提出的“审名”和“明分”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,其“参验”思想推动了古代归纳逻辑的发展,矛盾之说则丰富了关于逻辑规律的理论。但是,由于韩非把逻辑思想与其政治思想纠缠在一起,因而大大影响了他对思维形式作更深入的探讨。

韩非的哲学思想也有很大的局限性。他的“矛盾之说”因过多强调对立面的斗争而把矛盾对立绝对化,认为任何矛盾着的双方都绝对“不可同世而立”,做出了“君臣不同道”、“上下一日百战”的结论。认识论上,他在强调认识功用和目的的同时表现了狭隘的实用主义倾向。在历史观方面,他坚持帝王决定社会历史进程的英雄史观,鄙视群众的作用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韩非思想与法家


韩非思想与法家-术论 魏开捷

汉人所谓法家,在齐及三晋为盛,而其政治思想-专从君主或国家之观点,以论政治。 法家又分为:重势、重术、重法;韩非可谓为集三家之说,而能自成一家之言者。

法家重术者以申不害为宗。<韩非子定法篇>「术者 因任而授官 循名而责实 操杀生之柄 课群臣之能者也 此人主之所执也」。简述之:「术」,即为君主驾御臣下之技艺。

「正名实」,为「术」中较有哲学之一端,即应用辩者正名实之理论于实际政治,致以简御繁、以一御万之效。

法论 施伯其

法家分三派:重法、重术、重势。

重法者,以商鞅为宗。《韩非子?定法》中曰:「……而公孙鞅为法。……法者,宪令着于官府,刑罚必于民心,赏存乎慎法,而罚加乎奸令者也。此臣之所师也。」

「法」,即为法家施行政令的准则。用来定赏罚,公布实行的法律条文。明文规定的律令,便于使百姓遵从,以达到立法之功效。有助于安邦治国、富国强兵。因事制宜,适时立法,而达成实际的功用。

行「法」须配合「术」、「势」,以达到三者相辅之用。

变古的历史观 傅楷杰

所谓"变古",乃是指任何事情,依照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条件作判断和改变,而非一味地以其托古立言的方式来适应现在,有别于过去,只遵循古法,而不知变通的思考方式。而法家的历史观点,便是依照此模式而来的。由于法家思想,最主要的诉求目的,乃在于一国的富国强兵之上,过去历史上,兴盛时期的一些优良传统、好的典章制度,至今也许仍为一般民众所称颂和怀念!然而现在为了继续生存下去,假若无法提出并活用,比过去更进步的思考模式和生活方式的话,日后势必将为新的世界潮流所淹没,而无法继续立足下去。由此可见:就法家的立场而言,变古的历史观,是有其必要的!


法家思想概述 鄞贞芬

先秦时代,诸子百家争鸣,各个学派思想大放异彩。其中,以法家思想,成绩最为突出,也最被君主所重视。法家代表人物最早可以从齐国的管仲算起,包含郑国的子产、卫国的吴起等人。

法家又分为三大学派,分别是以商鞅为代表的重法派、以申不害为代表的重术派,以及慎到所代表的重势派。而最后将这三种法家学说集大成,并以老庄学说为根据,自成一家之言的为韩非子。韩非子认为人性本恶,若国君要治理好一国的政治,这三种方式缺一不可。必须以法治为主,让臣民百姓言行举止有所规范准则,再以重术派与重势派的学说为辅,三者相辅相成。

在法家的基本理论中,有三项重点,分别是:1进化的历史观点2尚力的国家观念3自利的人生观。并且以富国强兵为治理国家的最高理念,内政以法律为准则,外交以军事为手段。因此,在法家为幕僚主政的国家中,无一弱国。

势论 欧阳千

法家中重势的代表人物是慎到,此派谓国君需有威势,方能驱使臣下。而法与术虽为国君之所必备,但如果没有势,仍不能制驭其下,专恃势固不可以为治,然无势之君亦不能推行其法术。君之势之表现于外者为赏罚,赏罚为君之二柄。人不畏殊罚而利庆赏。固君主利用人之此心理,而行其威势。因「人情有好恶」而用赏罚,及顺人心以治人。所以法家所说之势派,也就是恩威并施,赏罚并重。国君有其一定的威势,因此人臣才会敬君,而国君也能爱民。 趋利的人生观 蔡英佳

传统文化是一条纵线,指绵延不断的旧道德和历史;而现实社会是一个横面,包括了人性、社会及国家这些有机结构的组织。作为一名非常现实的法家人物,韩非对现实社会的关注和思考自然远远地超过了传统文化。

根据韩非的看法,人性好利,是人之常情,即便是父子亲情也是以自为自利做为彼此考量的基础的。 于是,在我们行事待人之时,只要是利于他人,则即使远方的陌生人也能相处甚欢。

但是,人真的只是为了利害而生活吗?如果真的是这样子的话,人就只是一部趋利的机器,没有因反省的自觉而带来尊严。

所以,韩非的思想未必合宜,但是,如果乌托邦的世界还没降临,而我们又要继续生存下去的话,那么,就想想韩非所说的:「以利之为心,则越人易和:以害之为心,则父子离且怨。」


结语 张玉珠


法家三派,重势者谓国君须威势方能驱使臣下,而术为君主御臣下之技艺,法为臣下所遵之宪令。

韩非乃集大成者,以为势、术、法皆「帝王之具」,不可偏废。仅重视任一方皆会产生弊端。 韩非了解人性弱点,所以其理论在乱世中立收见效。但学说的推行立基于君主强权,一但失去权势,便无可镇慑臣下的力量。

注重现势,对后世的影响较无力顾及,为法家缺点。了解君王急于称霸,为之开辟快捷方式,即令伤恩寡德,图待得天下后补偿;惜霸业未成,执法者往往亦因权势而自毙。厉法虽见效迅捷,当政者不在其位功绩即消逝;教化之功虽慢,但泽及后世。若辅以教化,政令严明却不失人性,可免苛政猛于虎之叹,也可拥长治久安之盛世。


 


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 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Copyright© 2000-2004 Mailun.com  
All rights reserved

Email: mailun9@tom.com